A:
1.好先生遺族為好妻及其二兒子小兒子等二名子女。
2.配偶(應為未再婚)應領撫慰金之1/2,其他子女平均領受1/2。若配偶不領取一次撫慰金,得改按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未再婚配偶及依下列順序領受:1.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必須前一順序均無遺族可領受時,始得由次一順序遺族依規定領受。
二、 退休法第25條,遺族不得申請撫慰金事由:1、褫奪公權終身。2、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3、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依退休法第18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