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年9個月,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年9個月,因未滿15年之年資未實滿1年,則無前項補償金之選擇。
二、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年,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年,則可選擇0.5%月補償金或0.5個基數一次補償金。
說明:
一、審查重點: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退休並擇(兼)領月退休金者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1、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2、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二、參考法令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
(二)教育部91年10月3日台(91)人(三)字第91144316號書函
(三)銓敘部91年09月20日部退三字第0912181572號書函
三、題解: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15年,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15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一、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1年,增給基數百分之0.五之月補償金。
(三)退休再任人員再次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舊制年資,亦應與尚未核給退休金之舊制年資合併計算後,如符合上開規定,始得核給補償金,不宜分別計算。是以,退伍軍人轉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時核發之補償金,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不因退伍軍人在退撫新制施行前或施行後轉任有不同之處理,始屬衡平。
(四)鐵金剛係退伍後轉任,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需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計算,相關核給補償金情形如下:。
1、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年9個月,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年9個月,因未滿15年之年資未實滿1年,則無前項補償金之選擇。
2、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年,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年,則可選擇0.5%月補償金或0.5個基數一次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