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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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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鐵金剛將於104年8月1日辦理退休,經查其於70年至75年期間曾服軍官役年資5年並已支領退除給與在案,鐵金剛係退伍後於公教退撫新制施行前轉任,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年資為9年9個月,請問他得否依舊制未滿15年之規定,擇領一次補償或月補償金?

日期:104-07-28    

A:

  一、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9個月,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9個月,因未滿15年之年資未實滿1年,則無前項補償金之選擇。

  二、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年,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年,則可選擇0.5%月補償金或0.5個基數一次補償金。

 

 

說明:

一、審查重點: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者

  ()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1、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2、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二、參考法令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5

  ()教育部91103台(91)人(三)字第91144316號書函

  ()銓敘部910920部退三字第0912181572號書函

三、題解: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5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15年,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15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一、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1年,增給基數百分之0.五之月補償金。

  ()退休再任人員再次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舊制年資,亦應與尚未核給退休金之舊制年資合併計算後,如符合上開規定,始得核給補償金,不宜分別計算。是以,退伍軍人轉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時核發之補償金,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不因退伍軍人在退撫新制施行前或施行後轉任有不同之處理,始屬衡平。

  ()鐵金剛係退伍後轉任,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需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計算,相關核給補償金情形如下:。

  1、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9個月,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9個月,因未滿15年之年資未實滿1年,則無前項補償金之選擇。

     2、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退:本次退休退撫新制前審定年資9年,併計已領退除給與年資5年,合計14年,則可選擇0.5%月補償金或0.5個基數一次補償金。

上版日期:1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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