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延長病假期滿日為106年2月11日中午12:00。
2.申請資遣生效日為106年2月12日。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1462號函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因其開學後銷假上課實際日數未達一學期以上,依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其延長病假日,應扣除黃師105學年度所請事病假之日數。
二、 依據教育部83年9月26日臺(83)人字第052166號函轉銓敘部釋,公務人員確定成殘,無法執行職務之日期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期間,其命令退休案同意在其延長病假期間均得辦理,惟最遲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期滿之翌日,其所稱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期滿之翌日,係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延長時間以24個月合併不得超過1年期滿之翌日而言。基於公教一致原則,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