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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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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師為縣內國中專任教師,因罹患癌症延長病假於104年8月9日滿一年,隔日起申請留職停薪至105年7月31日繼續治療,A師本次聘書聘期為長聘6年(自99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A師想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次日申請退休,可行嗎? (製作日期:1050726)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可以
 

說明:
1.查「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2.教育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三)字第91093758號書函「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之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1)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係 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3.惟申請退休仍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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