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請領當期(1至6)月退休金。
說明:
1.臺灣省政府86年4月30日八六府人四字第154702號函釋略以:「…查銓敘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召集研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支(兼)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當期之月退休金,可否由其合法繼承人具領疑義』會議結論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支(兼)月退休金人員,不論何時死亡,仍依照該部六十四年八月十五日64台為特三字第○六一○號函釋之規定,均發給其死亡當期之全期月退休金,並准由其合法繼承人具領…」。
2.銓敘部89年8月11日89退三字第1930296號書函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於1至6月份死亡,死亡之日至6月期間已領退休金不予追繳,其遺族領取之月撫慰金於同年之7月16日發給;如於7至12月份死亡,死亡之日至12月已領退休金不予追繳,遺族月撫慰金則於次年之1月16日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