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題:1、75年12月29日至77年6月25日公立國小兵缺代理教師。
2、77年9月1日至78年7月4日公立國小懸缺代課教師。
A:
1.不可以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可以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說明: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
2.銓敘部101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13616309號令:本部民國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0962839616號令釋公務人員曾任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採計規定,自即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另,該令廢止後,原具有符合本部上開96年12月21日令釋規定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且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仍得照原令規定,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3.銓敘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教懸缺代課或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