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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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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遲到者,得由公務人員將其事由簽報服務機關核准後,不列入遲
日期:103-07-22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年12月15日76局參字第36169號函規定:「公務人員
於上班途中,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致遲到者,得由公務人員將其事由
簽報其服務機關核准後,不列入遲到處理。」上述規定,旨在因應事實需要,
因此,公務人員上班遲到,如當事人簽報,其係因於上班途中發生非可歸責於
個人之事由所致,經服務機關認定屬實並核准者,均得不列入遲到處理,亦即
視同於規定時間上班,而毋庸再予補簽到(打卡)或辦理請假手續。至其時間
之長短,應由機關根據事實認定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年1月9日77局參
字第00928號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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