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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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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約僱人員於勞動節逢星期例假日,得否補休?
日期:103-07-22    
查本局93年4月28日局企字第0930062107號及99年4月28日局企字第
0990009945號函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包括正常班及輪班工
友在內)於勞動節逢星期例假日(含星期六、星期日)時,同意於次週星期一
補假1日,如因工作需要,得採輪休或依規定發給加班費辦理。茲以本
(100)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其補假事宜,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100.03.11.局企字第10000267682號)
  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6號函規定略
以:「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
用該法。……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公務機關(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
隊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依上開規定,約聘僱人員非屬勞動基準
法之適用對象,有關5月1日勞動節仍應照常上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2.25.局考字第092080947號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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