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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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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死亡,到職後可否請喪假?
日期:103-06-09    

Q: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死亡,到職後 可否請喪假? A: 查銓敘部79年10月29日七九台華法一字第0475403號函規定:「公務人員於 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 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按現為第6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 職者,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 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 畢」。(銓敘部79年10月29日七九台華法一字第0475403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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