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人事法規函釋

列印[另開新視窗]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因病住院治療,其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何計算?
日期:103-07-22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分配在公營事
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
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
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
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前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
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
期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

上版日期:103-07-22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