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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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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傷骨折經核給公假治療,於尚未痊癒即先行銷假上班,嗣後須再手術取出鋼板時,如於2年期間內得續給公
日期:103-07-22    
查銓敘部74年11月14日台華典三字第54189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骨折,經核給公假治療,骨折部分鋼板固定,因公務需要,於尚未痊癒即先行
返機關上班,嗣後再手術取出鋼板,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第5款(現
為第4條第5款)『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給予公假之規定辦
理」。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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