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人事法規函釋

列印[另開新視窗]
:現職女性公務人員產假期間,可否出國觀光?
日期:103-07-22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分娩者,給娩假42日…」此
一規定係基於女性公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而訂定。復
查行政院頒「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2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
申請出國觀光,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者為限。是以,所詢現職女性公務人員
產假期間,可否出國觀光一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銓敘部87年4月29日
87臺法二字第1615272號函)
上版日期:103-07-22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