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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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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原已申請產前假與部分娩假,於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
日期:103-07-22    
部分教師於上開函釋發布前,為避免請病假日數過多影響成績考核結果,爰提
前請部分娩假致分娩後休養時間縮短,基於照顧懷孕教師,同意懷孕教師於本
(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提前請之部分娩假變更為病假。惟有關「產前
假」依規定應於分娩前請畢,變更為病假尚無實益,爰仍不得變更。 【教育
部100年5月23日臺人(二)字第1000082225號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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