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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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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
日期:103-06-09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部民國77年2月26 日77台華特二字第140139號函、86年4月17日台特三字第1440233號書函、 86年8月5日86台特二字第1495057號書函、93年5月3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 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 理。 說明:依據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辦理,並檢附 原令影本1份。 附件:銓敘部令。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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