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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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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自殺死亡相關給與事宜,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之精神,發還自提儲金之本息,且繳付離職
日期:103-06-09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自殺死亡相關給與事宜,參酌公務人員撫卹 法之精神,發還自提儲金之本息,且繳付離職儲金費用5年以上者,同時發還 公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7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100357201號函 辦理。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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