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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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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離婚後再與原配結婚可否給予婚假?
日期:103-07-22    
公務人員離婚後與原配再婚者,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予婚假兩星
期。(按:現為14日)。(銓敘部65年3月26日(65)臺謨典三字第08011號
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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