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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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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應如何核給?可否1次請畢?可否以時計算?是否僅限於產前檢查之給假
日期:103-07-22    
有關產前假之增訂,係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國策、照護未來國家民族幼苗,及
考量懷孕婦女產前因心理或生理所造成不適之所需,爰不限於產前檢查之給
假。又申請產前假,每次應至少1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
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又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補繳合法醫療機構或
醫師證明書(已申請並已核給產前假者得予補繳),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
證。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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