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1月3日及補假)之次日遇星
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 春節假期(含例假
日)前、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
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二、其餘民俗節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
前、後一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均予調整 放假,補行上班日期為節
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
三、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
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視 實際需要調整放假,補行
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四、本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又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
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 理;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
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