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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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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於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可否併計服務年資休假?
日期:103-07-22    
銓敘部80年1月25日(80)臺華法一字第0513673號函釋:「查本部79年8月
28日(79)臺華法一字第0442675號函釋規定:『 為基於權益平衡及同為政府
機關貢獻心力,本部同意自79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
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且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2條不予休假之情事時得併計休假』。其中所稱『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係
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本於職權所僱用,且在各該機關
(構)、學校經費項下支薪者。」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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