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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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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本人為養子女,其親生父母死亡核給喪假?
日期:103-06-09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配偶 死亡者,給喪假二十一日…」。公教人員身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 其親生父母死亡,依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稱直系血親,謂己身所從 出」之規定,則其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因公教人員被收養而消滅,應准檢證由 服務機關長官依照請假規定給予喪假二十一日。(銓敘部80年5月13日 (80)臺華法一字第0560100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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