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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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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得否提前或延後申請?
日期:103-06-09    

Q:婚假得否提前或延後申請? A: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又查銓敘部 74年8月12日74臺華典三字第37680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各款 有關請假之規定,均以具有請假事實為前提,提前之婚假,自難謂為基於結 婚之事實。惟為便其先行從事與結婚有關配合準備之實際需要,同意就其應 給之婚假,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准予在合理期間內提前請假。(銓敘 部74年8年12日臺華典三字第37680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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