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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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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產前假之時數及娩假起算時間為何?
日期:103-06-09    

Q:女性公務人員產前假之時數及娩假起算時間為何? A: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 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1次請畢。...(第3項)第1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 以時計。」復查本部88年3月16日88臺法二字第1739647號函釋略以,申請 產前假,每次應至少1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 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另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 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惟仍應按給假期限規定併計。茲以上 述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準此,女性公務人員於本(90)年8月 30日下午2時30分始分娩,如其尚有產前假4小時以上,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 前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銓敘部90年9月28日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 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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