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人事法規函釋

列印[另開新視窗]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教育人員比照辦理)
日期:105-05-04    資料來源:考訓科

查勞動部於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05-05-04
  • 相關檔案
    1. 事病假請畢後仍有生理假需求(勞動部令)
    2. 事病假請畢後仍有生理假需求(銓敘部函)
    3. 事病假請畢後仍有生理假需求(教育部書函)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