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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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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性公務人員產前假之時數及娩假如何起算?
日期:103-07-22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四、因懷孕者,於分
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
日;......。娩假及流產假應1次請畢。(第3項)第1項所定事假、病假、
產前假,得以時計。......。」復查本部88年3月16日88臺法二字第
1739647號函釋略以,申請產前假,每次應至少1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
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另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
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惟仍應按給假期
限規定併計。茲以上述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準此,所詢女性公
務人員於本(90)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始分娩,如其尚有產前假4小時以
上,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銓敘部90.09.28. 90
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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