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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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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休假得否改以「小時」計算?
日期:103-06-09    

Q:公務人員休假得否改以「小時」計算? A: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 半日。揆諸休假制度建制之目的,在使公務人員可利用較長之休閒時間,調 劑身心,以紓解工作壓力,提高工作效率,是以,休假制度對公務人員及政 府機關均具重要意義。刪除上開公務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限制,改採 更具彈性之以小時計方式處理一節,因與鼓勵公務人員利用較長之休閒時間 以獲得身心充分休息之本旨不符,尚不宜採行。(銓敘部88年10月20日八八 臺法二字第1815397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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