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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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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
日期:104-06-3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43993064號函

 

上版日期:1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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