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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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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請公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其請假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
日期:103-06-09    

Q: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請公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其請假期間得否從事進修 活動? A:查銓敘部96年2月12日部法二字第0962762818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因公 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始得核給公假,至於奉派或奉准進修者,得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是公務 人員請公假療治期間,得否前往進修疑義,仍應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所詢 公務人員以安胎事由請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期間可否繼續進修,請參照上 開書函釋規定辦理。(銓敘部101年5月2日部法二字第1013590699號書函) 附註: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1年5月8日公訓字第1011007595號函 規定,公務人員以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尚不宜從事進 修活動。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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