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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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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否合併補休?
日期:103-06-09    

Q: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否合併補休? A: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2年3月27日82局肆 字第09373號函略以,加班加滿1小時方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 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各機關得針對業 務狀況,實施「彈性上班」措施,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8小時 後,半日上班滿4小時後,經指派延長工作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至於 加班補休部分,應依據上開加班費相關報支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年3月27日局地字第0920003041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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