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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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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現為第11條第2項所稱「2日以上之病假」中間如遇有例假時,其例假前後之病假是否視為連
日期:103-06-09    

Q: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現為第11條第2項所稱「2日以上之病假」中間如遇有例 假時,其例假前後之病假是否視為連續? A: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稱「2日以上之病假」者,不問請假手續之次數,凡 病假日數達連續2日以上者,均屬之,中間如遇有例假時,其例假前後之病假 視為連續。(銓敘部55.12.2(55)台為典三字第13937號)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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