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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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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俗稱害喜)致身體不適,經醫師證明需一段時間休養者,得否核給生理
日期:103-06-09    

Q: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俗稱害喜)致身體不適,經醫 師證明需一段時間休養者,得否核給生理假? A: 一、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規定,考試院爰據以修 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為:「(第1項)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 定:二、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 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問題,因事涉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法規釋疑, 經函准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8月26日勞動二字第0910041767 號書函復略以:「女性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俗稱害喜),與兩性工作平等 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生理日』之給假原因有別,因上開情形需休養者,無該 條規定之適用。」是以,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俗稱害喜) 致身體不適者,無法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生理假。(銓敘部91 年9月2日部法二字第0912176966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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