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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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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得否同時申請家庭照顧假?
日期:103-06-09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 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僱 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 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 日為限。」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20條之規 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次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 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日。其家庭成員 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 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準此,公務人員遇有家 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如其配偶 未就業,除有正當理由外,該員無法申請家庭照顧假。(銓敘部99年2月1日部 法二字第0993160793號)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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