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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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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之天數及可請假期間為何?配偶懷孕流產者,可否核給陪產假?
日期:103-06-09    

一、有關陪產假之增訂,係為因應現代社會結構多以小家庭為主,公務人員 於配偶分娩時,確有從旁照料之必要。惟為切合意旨,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 後3日(亦即含分娩日合計7日)內請畢(逢例假日者得予順延),並得分次 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 二、銓敘部前於邀集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專業人員及婦女團體代表等開會討 論有關分娩、流產給假數等相關事宜時,據與會之醫療專業人員表示,懷孕 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即視為「1次生產」過程,應可比照懷孕分娩者給假。 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可給予陪產假2日 (按:現為3日)。(銓敘部88年3月16日88臺法二字第1739647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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