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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公務人員初等 考試應試科目表」(政風科別、增訂交通行政類科部分)(政風科別修正為 廉政類科)、「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4條及第4條 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法律廉政、財經廉政類 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類科部分)。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7月2日總處培字第1010041338號函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