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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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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
日期:103-06-09    

一、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 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 假期;至於公假及延長病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 政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 定義務出庭作證等,亦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 往。 二、公務人員於本(94)年 8月31日休假期間,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4時後停 止辦公,茲舉當日下午之辦公時間如為1時30分至5時30分為例,其於事假、 病假或產前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當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30分即得扣除請 假時數1小時;至於休假、婚假、陪產假或喪假等以半日計之假期,當日下午 1時30分至4時應到公服勤期間,既已實施假期,4時以後雖宣布停止辦公,惟 似無法再視同放假扣除假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11月14日局考字第 0940065703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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