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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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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班補休是否一定要事先申請,及為免影響年度考績得否事後以加班補休替代原已請之病假或其他種類假
日期:103-07-22    
查行政院88年3月15日臺88人政考字第200144號函規定:「各機關員工一次
加班達四小時,或累計加班時數達四小時,得由機關首長視業務狀況核准予在
加班後一個月內補休,惟因業務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致無法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補休者,得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在三個月內(現已放
寬六個月)補休完畢。」是以,公務人員請「加班補休」因考量各機關業務狀
況,仍應事先報請機關首長核准。至於可否事後以請「加班補休」代替原已請
「病假」或其他種類假別一節,由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係按請假事由核予不同
種類之假別,且依據該規則第11條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
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基此事後不宜再以「加班補休」替代原請「病
假」或其他種類假別,以符實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02.18局考字第
0920001009號書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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