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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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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或利用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返回原籍或旅遊,於假滿次日上班,因交通阻塞致延遲到達,雖持有證
日期:103-07-22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年12月15日76局參字第36169號函規定略以,「公務
人員於上班途中,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致遲到者,得由公務人員將其
事由簽報其服務機關核准後,不列入遲到處理」上開規定係指公務人員本人平
日通勤上班途中非預期偶發生事由為適用之範圍;本案請假或利用國定假日、
星期日返回原籍或旅遊,於假滿次日上班,因交通阻塞致延遲到達者,與上開
規定情況有別,且臺灣地區例假日交通擁擠情形甚為普遍,為免滋生流弊,不
宜比照適用;惟可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請給事假或休假。(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79年3月14日79局參字第09302號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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