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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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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同一月份期間,得否請生理假2日?
日期:103-07-22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女性
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次查銓敘部96年2月1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8168號書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上班期間,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時,得依規定向服務機關請生理假休息,每月以1日(按:8小時)為限,超
過8小時部分則改以其他假別(按:如病假、休假或補休假)辦理。準此,女
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如於同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
工作有困難而須請假時,其超過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至於其他月
份未請生理假者,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銓敘部96年4月20日
部法二字第0962794527號函。)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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