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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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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原支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人員,102年12月19日調任改支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三),其未休假 加班費計發疑義?

日期:104-07-28    

A:

應以12月份實發數額計發。

 

說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4414號函以,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 四日,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復查銓 敘部52年2月14日(52)台典一字第00676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職務之調動致所支待遇有異動 時,其不休假獎金(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標準,應以發放當月之待遇為準。

嗣審酌未休假加班 費核發之意旨,主要係慰勞因機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爰放寬年度內如有因職務異動 致主管職務加給、專業加給或薪俸有減少之情形者,得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按: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原人事局98年3月 12日局給字第09800065561號函及原人事局99年3月23日局給字第0990004358號函規定參照。

基於現行未休假加班費計算標準業已放寬,如於12月內有職務異動者致其待遇有所調整,亦應按月該月 不同待遇支領日數比例計算,始為一致性處理。是以,本案旨揭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有關專業加給部分之 計算標準,應按其12月所任支領專業加給表(一)及專業加給表(三)之日數比例計發,即以12月份 實發數額計發。至案內所提銓敘部83年2月7(83)臺華法一字第0949642號函部分,以該函係於前開 休假改進措施訂頒前所為之釋示,於該休假改進措施訂頒後,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應依前開原人事 局函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上版日期:1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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