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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警示對VS踨管理機制VS請假規定
二、中央機關及本府相關函示
109年3月27日宣導: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不得任意外出,否則將遭受罰錣及懲處。
109年3月26日函: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
109年3月20日函: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物同仁自即日起擴大管制前往第二、三級國家及地區。
109年3月19日函: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起,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109年3月16日函:自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后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109年3月10日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舒困振興特别條例」業經總統於109年2月25日公布。
109年3月5日函: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條例」規定,修正「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差勤系統作業規定」。
109年3月3日函: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請確實規畫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並視疫情變化及實際需要啟動執行。
109年3月3日函:配合校園因應疫情停課,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器求之請假規定。
109年2月27日函: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物同仁自即日起管制前往第三級警戒區。
109年2月27日函:2月27日起,前往一、二級警戒國家、地區(含轉機)者,除因公奉派外,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
109年2月12日函:配合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周,各級機關(構)人員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補充說明。
109年2月11日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
109年2月5日函: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2.11~2.24)有子女照顧需求者,得請防疫照顧假。
109年1月31日函:依「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得覈實支領專案加班費。
110年2月17日函: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
110年5月10日函: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一案。
三、防疫假,怎麼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