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規定,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爰本府前與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簽訂舊制專戶代付合約,請各發放機關倘有舊制專戶領受需求者(含年度中申請改存舊制專戶者),請依本府112年12月8日府人福字第1120215898號函(如附件1),配合本府作業時程每年撥付2次,1次撥付6個月,撥款至本府指定帳戶,並重申年度中核定退休人員如申請開立舊制專戶者,為及時於退休生效日入帳,請各發放機關至遲於退休生效日前10個工作日,檢送專戶帳號影本併同退休審定函、計算單及匯款證明逕送本府辦理。
二、因應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定期退撫給與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如附件2),請各發放機關統計113年度1-6月應匯款差額(含新申請舊制專戶人員)及113年7-12月舊制專戶退休金撥款事宜,請務必於113年5月3日前將前開經費匯至本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帳號:022001124914,如附件3)。
三、另,有關各發放機關113年1-6月份舊制專戶核銷轉正作業,將於5月中旬另案通知各機關實際撥入數、發放支用數及餘額,以利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