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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發放機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以下簡稱舊制專戶)111年1月至6月發放作業及110年7月至12月份核銷事宜,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日期:110-11-19    資料來源:福利科

一、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關於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之規定,本府業與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簽訂舊制專戶代付合約,各機關學校退撫人員如有需要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者,請依本府109年12月9日府人福字第1090204425號函(如附件1),配合本府作業時程每年撥付2次,1次撥付6個月,撥款至本府指定帳戶。
二、有關各發放機關111年1月至6月舊制專戶退休金撥款事宜,考量該經費係次年度預算且本府配合上開合約須於指定入帳日前7個營業日前送繳入帳清冊,爰111年1月份舊制專戶經費,由本府先行墊付,請各發放機關如於次年度有申請舊制專戶之發放需求者,務必於110年11月29日前將111年1月份發放清冊送回本府人事處彙整,並於111年1月1日匯入111年1月至6月份舊制專戶經費至本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帳號:022001124914,如附件2)。
三、另,為利現申請舊制專戶之發放機關辦理110年7月至12月份舊制專戶核銷轉正作業,請參閱附件3收支明細表核對實際撥入數及發放支用數。
 

上版日期:110-11-19

  • 相關檔案
    1. 附件1-本府副本-轉知辦理110年舊制專戶
    2. 附件2-專戶帳號
    3. 附件3-11007至12月份撥款數及實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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