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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教師考取100學年度核定班別之碩士班,提前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入學,其在職進修期間應包含99學年度。
說明: 查教育部88年8月26日台(88)人(一)字第88101688號函規定:「…現行對於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之進修期間,均係以其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爰教師在職進修期間之計算,係以考取學士、碩士、博士等正式學位之入學時間為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