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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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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陳師於101年8月1日任本縣立00國中專任教師,其於91年7月取得教師證書,91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任私立東莞台商子弟學校教師,97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任南投縣私立普台國民中小學教師(該段年資服務證明書註明為未陳報南投縣政府核定之專任教師),99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任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專任教師。請問陳師可提敘幾級?那些年資可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製作日期:1050414)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    1.可提敘8級。
    2.91年8月1日至92年12月30日可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91年7月22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10513686號書函,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均為教育部同意備案之學校,其校長及學科教師均來自台灣地區,基於教師來源之穩定及權益之維護,曾任上開二所學校之任教年資,同意比照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服務年資,每滿1年,得提敘一級。
二、 另依據教育部 102年12月09日 臺教人(二)字第1020163903號函示略以,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採計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需為編制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職務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者始得採計提敘,爰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大學約聘助理教授年資,因非屬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 依據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94年3月29日臺管業三字第0940480292號書函轉教育部94年1月25日臺人(三)字第0940002943號書函,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大陸地區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年資,如有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教育部查證屬實者,於轉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時,得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另於92年12月31日以後該段年資係準用私立學校相關規定辦理,該段年資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4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綜上陳師任南投私立普台國民中小學教師期間(97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係為編制外教師,不得採計提敘。因此陳師得採計8年與職務等級相當之私立學校教師年資。(91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6年及99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2年),並得補繳91年8月1日至92年12月30日期間之退撫基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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