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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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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丁擔任某國小之短期代理教師,其103年代理日期為103年2月14日計1日、3月20日計1日、5月13日計1日及103年12月16日代理半日,得否發給103年度年終工作獎金?(製作日期:1050623)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不可以


說明: 
一、依據10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六(一) 規定,軍公教人員十二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規定,由發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代理教師比照發給獎金。
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代理教師係按月或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不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三、綜上,丁師12月份代理半日,不符合支領年終獎金之規定。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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