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君2、3月俸給:
105年2月:【105年2月當月為29日】
本(年功)俸+P07專業加給*22/29+(P8專業加給+P08主管加給)*7/29
105年3月:
本(年功)俸+ P07專業加給*21/31+(P8專業加給+P08主管加給)*10/31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1、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2、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國內服務時,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二、其他注意事項:
1、連續十個工作日之認定:
(1)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2)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
(3)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2、加給核給處理原則:
(1)按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及其適用加給表包括專業加給與職務加給)所列之支給條件。
(2)不重領、不兼領原則。
(3)計發加給差額含例假日及依規定請假期間。
(4)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5)代理期間跨越兩個月以上,各月份加給差額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