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待遇薪資

列印[另開新視窗]

Q:小方(薦任第7-8職等)單位主管,104年5月15日(星期五)請一天休假、104年5月18日(星期一) 至5月29日(星期五)請十天公假,請假期間均由小明(委任第5職等課員)代理,但小明於104年5月 20日(星期三)請半天休假,請問小明得否支領主管加給?及其日數及金額?

日期:104-08-28    

A:

小明得支領15日(加計例假日)主管加給。5,140*15/31=2,487元,另可支領七等與五等專業加給 差額(21,710-18,910)/31*15=1,355元。

說明: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 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 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第4項)第一 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 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 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二、小明自5月15日起至5月29日止均代理小方之主管職 務,5月20日小明請休假半天,其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代理職務連續達十 個工作日以上者(10.5日),故小明得支領15日(加計例假日)主管加給。薦任第7職等主管職務加 給5,140元/月,5/15-5/29計11個工作日,扣除請休假0.5天,連續代理10.5日,加計例假日5月 16-17日、5月23-24日4天,總計為15日,故小明可支領主管加給5,140*15/31=2,487元,另可 支領七等與五等專業加給差額(21,710-18,910)/31*15=1,355元。

上版日期:104-08-2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