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明得支領15日(加計例假日)主管加給。5,140*15/31=2,487元,另可支領七等與五等專業加給 差額(21,710-18,910)/31*15=1,355元。
說明: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 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 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第4項)第一 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 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 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二、小明自5月15日起至5月29日止均代理小方之主管職 務,5月20日小明請休假半天,其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代理職務連續達十 個工作日以上者(10.5日),故小明得支領15日(加計例假日)主管加給。薦任第7職等主管職務加 給5,140元/月,5/15-5/29計11個工作日,扣除請休假0.5天,連續代理10.5日,加計例假日5月 16-17日、5月23-24日4天,總計為15日,故小明可支領主管加給5,140*15/31=2,487元,另可 支領七等與五等專業加給差額(21,710-18,910)/31*15=1,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