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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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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圓因照顧車禍住院開刀的母親,於2月至3月已請5天的家庭照顧假,4月續請家庭照顧假3日,6月因事又請事假半日,其俸給如何扣除? (製作日期:1050414)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應扣除4月份3日俸給。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68.7.3168台楷典三 字第24044號函略以: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除俸(薪)給之規定。
三、2月至3月已請5天的家庭照顧假(應併入事假計算),爰4月請家庭照顧假3日,應扣除3日俸給,6月因事又請事假半日,因僅有半日者,尚無須扣除俸給。

 

上版日期: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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