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僅實際代理9日,不可支領主管加給。
2.例假日代理應為全日加班(加班時數達8小時)始得併計,因此甲於例假日加班各4小時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說明:
1.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2.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3.銓敘部92年3月3日部銓二字第0922222469號電子郵件略以: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上開工作日應經機關(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為全日加班(加班時數達8小時)始得併計,2個例假日各加班2小時或4小時,尚無法併計為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