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的考 核。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評定。公務 人員應具有考列甲等特殊條件一目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並且未有考列甲等之消極 條件(即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 各項經評核總分列八十分以上者,才得考列甲等,但受考人究應考列何等次,是各機關首長權 責,應由機關首長考量實際情形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