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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
說明: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因股利所得並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爰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101年5月21日總處給字第1010034738號函)